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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13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分包协议一份,原告分包了被告承包的位于临沂临港经济**沂凯博石化公司厂区东北角二层楼的模板工程。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共12天)可被告不守信誉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1160元,无奈原告特起诉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还所欠人工费211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原告李*与被告王**签订分包协议(木工)一份。协议载明:“分包协议(木工),施工承包方:王**,劳务分包方:经双方协商,由李*承包临沂**公司厂区东北角二层楼(仓库)的模板制作工程,具体细节如下:1、价格,按模板沾灰面积38元计算工程价款。2、价款支付,完成一层后支付50%,余款竣工验收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3、工期,每层6天,共计12天,客观原因工期顺延。4、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如劳务分包方违章操作造成的所有安全问题有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违约,有违约方承担责任。承包方:王**,分包方:李*,2013-4-29”。2013年5月12日双方经验收计算,原告李*承包临**化工仓库楼木工工程一层490平方米,二层330平方米,合计820平方米,按模板沾灰面积每平方米38元计算工程价款。工程款共计31160元,被告王**给付10000元,尚欠原告李*工程款21160元未付。原告李*于2014年6月12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王**偿还所欠工程款2116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分包了被告承包的位于临沂临港经济**沂凯博石化公司厂区东北角二层楼的模板工程,被告王**尚欠原告李*工程款21160元,事实清楚,原告李*要求被告王**偿还该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工程款21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保全费26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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