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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定陶**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定陶**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定陶**卫生院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菏检民抗第7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菏民抗字第73号民事裁定,指令定**民法院进行再审。定**民法院经再审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定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定陶**卫生院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陶**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周**及委托代理人赵**,原审第三人柴学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和(2011)定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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