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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梁**、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李**与被上诉人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李*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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