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军**限公司与化工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军**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化工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军**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河南军**限公司支付化工部**有限公司欠款197800元及违约金59340元错误。河南军**限公司与化工部**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安**公司综合楼加桩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关系,河南军**限公司与安**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只是部分建设,具体项目包括:土建、装饰、电气、室内给排水、电气照明、通风、消防,不包括加桩工程。该工程是毛**与化工部**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系,不应由河南军**限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另外,据河南军**限公司核查,施工合同和结算单上加盖的河南军**限公司公章均是虚假的,河南军**限公司从未使用过该条形公章,河南军**限公司为该项目指定的专用章为椭圆形的公章。且新加CFG桩结算清单无结算日期,毛**的签名是否真实也未查清。(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河南军**限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系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河南军**限公司应否承担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问题。河南军**限公司与化工部**有限公司所签两份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书,均有河南军**限公司任命的该项目的负责人毛**签名和河南军**限公司的公章,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真实有效,后双方经结算由河南军**限公司为化工**程公司出具了欠条,河南军**限公司称此欠条上条形公章并非其公司所有,此公章虚假,但并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该欠条上签字的毛**为河南军**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在该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二审判决河南军**限公司支付化工部**有限公司欠款197800及违约金59340元并无不当。(二)关于鉴定问题。河南军**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对工程合同和结算清单上加盖的河南军**限公司的公章真实性申请鉴定,但河南军**限公司在一审中只是辩称化工部**有限公司未提供检测报告,河南军**限公司不具备付款条件,并未对工程合同和结算清单上加盖有河南军**限公司的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河南军**限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河南军**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军**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