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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镫**限公司与司福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镫**限公司(以下简称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司福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2)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镫**公司申请再审称:豫**(2011)司建价字第1号补充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规定,程序违法,结论偏离客观事实。一、二审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的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司福现提交意见称:镫**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镫**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瑞**有限公司,对司福现承建镫**公司工程价款及镫**公司借用司福现建筑材料的价值进行重新鉴定。河南瑞**有限公司重新鉴定时,在镫**公司工作人员和司福现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现场测量。河南瑞**有限公司依据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测量数据,以及镫**公司认可的鉴定工程造价汇总表中所列项目的口头协议单价得出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生效判决采信该鉴定正确。镫**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采信豫**(2011)司建价字第1号补充鉴定错误的理由,因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不成立。

综上,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镫**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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