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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中国建筑**司河南分公司、中建一**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海南**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林**与被告中国建**司河南分公司、被告中建一局集团**限公司、被告河**限公司、被告海**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被告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中建一局集团**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新郑市,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诉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及于实际施工人。因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新郑市,本案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河南**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3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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