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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城**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军**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城建**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军**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军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1)郑**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城**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本案对增加的工程量已经结算完毕,生效判决认定施工工程量发生了大的变更没有依据,事实上工程量未变更,仅是对施工图纸内的错误进行修改。军海公司从2007年12月29日开始停工,之后不存在工程量增加的问题。(二)河南国是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鉴定收费违规,生效判决在明知鉴定违法错误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明显错误。(三)2008年7月7日双方在郑州**欠办达成的《协议书》是城**司被迫签订的,并非城**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鉴定意见也未涉及工程量增加及未结清劳务费问题。生效判决认定城**司欠军海公司80万元劳务费没有依据。城**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一)2007年6月30日城**司对原施工图纸进行了变更,工程劳务量也相应变更,城**司关于仅对施工图纸内的错误进行修改而工程量没有增加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城**司认为河南**定中心的鉴定程序违法,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城**司也未申请重新鉴定,生效判决参照该鉴定意见出具的工程劳务费数额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妥。另外,鉴定机构违规收取鉴定费用的再审理由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三)城**司主张2008年7月7日双方在郑州**欠办达成的《协议书》是被迫签订的,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相反该协议充分证明双方对工程劳务费用存有争议,并且双方均同意对施工工程量进行咨询评估。生效判决参照河南**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已就施工工程劳务费用进行过阶段结算,并结合双方的调解意见,综合案情,遵循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城**司支付军海公司工程劳务费8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城**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城**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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