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新郑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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