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顺诉被告海南**限公司、中建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束*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海南**限公司、中建一**有限公司存款80.5万元,担保人杨省以位于河南省项城市市区南大街路*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项城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0778号、第00000879号)为束*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束红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海南**限公司、中建一**有限公司存款80.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杨省位于河南省项城市市区南大街路*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项城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0778号、第00000879号)。
财产保全费4545元,由原告束**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