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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与矫缠法、万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矫**因与被申请人矫缠法、万光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王*、翟*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矫**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852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本案中,矫修田提交的分别由青岛市**建筑机具租赁处、矫恒书等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材料都是在二审诉讼程序结束后形成的,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畴,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矫修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矫修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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