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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国都建设**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国都建设**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国都**分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返还工程款862732.1元,并支付逾期退还款项的利息85000元,袁**反诉要求国都**分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58127元,并支付因国都**分公司工程款不到位,袁**被迫停工一个班月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458800元及袁**被迫撤场造成的合同损失201066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2)红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袁**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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