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田**与张**、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述判决本院已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张得旺于2014年7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得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得旺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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