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