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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牛新史来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牛新因与被上诉人史*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宋**、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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