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市**料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新乡市**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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