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新乡市**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