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南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乐**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征收10500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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