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选与被告河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选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仇成选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征收33元,由原告仇成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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