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成选与河南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选与被告河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选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仇成选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征收33元,由原告仇成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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