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征收3405元,由原告河南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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