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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限公司与南乐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征收3405元,由原告河南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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