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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张**诉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汽车北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各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商丘市某某北站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反诉费615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商丘市某某北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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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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