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各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商丘市某某北站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反诉费615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商丘市某某北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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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