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海口某**限公司商**公司、海口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民权分公司﹚与被告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商丘**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民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有财诉田**、河南**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河**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三门峡**限公司、被告三门峡**限公司灵宝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都公司﹚、被告某某煤矿﹙以下简称某某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钢结构**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康**与被告河**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