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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郭**于2011年10月17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给付其工程款41343元并赔偿其损失58634.5元。永**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1)永*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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