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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原中国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09年2月17日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安装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4月2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永军、陈**,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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