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原中国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09年2月17日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安装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4月2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永军、陈**,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