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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月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设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月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月理于2013年9月25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太**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030025.74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3)邓**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太**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白月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太**设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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