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设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月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月理于2013年9月25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太**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030025.74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3)邓**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太**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白月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太**设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