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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进军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杨**于2009年8月28日向南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杨**与吕**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吕**赔偿杨**各种损失292592元,返还合同保证金140000元,支付违约金128000元,以上费用共计560592元;诉讼费由吕**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09)宛*民商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鲁**,刘**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商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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