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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建筑工区木器塑钢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建筑工区木器塑钢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信阳**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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