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诉被告中航长**限公司、莎车县水管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航长**限公司、莎车县水管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莎车县水管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之间的纠纷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依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所在地喀什**民法院管辖。二、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所在地喀什**民法院管辖。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原则,本案也应当由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所在地喀什**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明确界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不动产在喀什地区莎车县,因诉讼标的超过莎车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由喀什**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曾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被告中航长**限公司、莎车县水管站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返还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等。2014年12月19日,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2014)喀**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2015年1月11日,在陈**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甲方中航长**限公司、乙方陈**签订了一份管辖协议,其中第1条约定“原甲乙双方《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合同》第十二项第四款管辖权约定不明确,现修改为: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案件进行诉讼,双方一致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月18日原告陈**具状将二被告诉至本院,同年2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航长**限公司、陈**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避免诉累,在原《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合同》的基础上,又以书面形式达成的管辖协议,并未规避法律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以确认。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陈**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莎车县水管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