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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与被上诉人白土店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白土店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被上诉人白土店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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