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白土店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被上诉人白土店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