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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宇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宇建筑安装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宇建筑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天宇建筑安装公司承建某某村村民住房,被告是其中新建住房村民。2009年6月19日,原、被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建房协议》,约定每户建房面积180㎡两间两层独院的户型、每平方米价格为550元、包工包料(不含水电)、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经全体村民一致同意,建房未付余款利息以银行贷款利息结算。被告楚**仍欠原告建房款10000元,累计利息4136.50元,本息合计14136.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房顶漏水为由拒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天*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比较清楚,被告承认欠原告建房款10000元,但原告给被告所建的居住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房顶漏水的情况也是事实存在的。原告多年也没有给予维修。并且,该建设工程未经质量验收即交付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淮滨县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天宇建筑安装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2、被上诉人欠上诉人建房款及利息,应当支付。3、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即使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楚**答辩称:1、房屋没有竣工检收,答辩人入住,责任在上诉人,2、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下沉,墙体多处开裂,房屋漏水,3、答辩人多次要求上诉人维修,上诉人拒不维修,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5、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楚**认可尚欠房款10000元。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楚**未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建房协议,系新农村建设住房,房屋建成后,楚**已接收房屋,并已居住,尚欠10000元事实清楚,楚**应当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若楚**的房屋确有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上诉人应当予以修护,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反诉,且如需维修,需要多少费用不清。原审法院以工程未经质量验收而交付使用为由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楚**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

二、楚尚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淮滨县**有限公司建房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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