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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以及一审被告杜成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以及一审被告杜成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依据合同履行地受理此案错误,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郑州**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郑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查,卢**诉称,2012年4月26日,原告与董**合伙并以原告名义与杜**签订《新县中晟卡莱顿国际大酒店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河南国**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欠105万元工程款未付,故提起诉讼。当事人还提供,2012年3月26日河南国**限公司新县中**店项目部与杜**签订的《新县中晟卡莱顿国际大酒店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于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故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建设工程的施工行为地在河南省新县,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新县。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以该案合同履行地在新县为由,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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