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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艾**与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与被上诉人杜**、原审被告中交路**有限公司(原路桥**限公司)、河南春**限公司、艾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杜**与中交路**限公司(原路桥**限公司)因工程款结算而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时,被告虽然申请追加河南春**限公司、股东艾**和艾*为本案被告。但不影响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公路承包施工行为地在河南省固始县境内,且该案管辖权问题在被告中交路**限公司(原路桥**限公司)第一次提出时,二审已经作出生效的终审裁定,原终审裁定对该案的管辖权具有拘束力。被告艾**在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答辩期内又提出管辖权异议,固**民法院就被告艾**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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