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军友、王**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羚**司、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军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军,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高歌,原审被告羚**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原审被告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