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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彭**与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彭**因与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彭**的委托代理人施茹冰、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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