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南*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9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