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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金**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武汉金**限公司在起诉前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了(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75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湖北建**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2015年1月5日,本院受理了武汉金**限公司诉湖北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金**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湖北建**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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