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汉南区司法局为与被上诉人武汉怡**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