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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诉武汉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据民诉法笫22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民法院审理。

查明,2011年4月,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活动房合同书》,由武汉盛**有限公司按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口北项目部提供图纸进行施工。同年6月20日在工程结帐单上,该公司汉口北项目部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施工行为地位于武汉市汉口北,该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武汉**民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武汉盛**有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合同履行地的武汉**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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