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吴家**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业公司)与被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甘肃地**任公司、中国建**限公司湖北建筑设计分院、成厚金、武汉盛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业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吴家**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58元,减半收取57479元,由原告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