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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限公司与武钢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公司)诉被告武钢维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绳制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万*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调解,本院依法扣除调解期间的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7年承接钢**公司高端钢绳厂房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2007年11月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内容、价格、支付方式、违约处罚及争议解决方式。上述工程于2010年4月9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11年12月31日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127753324元。之后,2012年3月1日我公司与钢**公司又签订了《还款协议》,但钢**公司仅按协议支付部分款项,经多次催讨仍未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钢**公司向一**司支付工程款13689100.48元及利息1413453.29元(以13689100.48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2年1月1日暂计至2013年6月30日,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15102553.77元;2、钢**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口头辩称:对一冶公司所诉的工程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但双方曾于2012年底口头协商过每月还款20万元,现要求我公司一次性还款确有困难,请求驳回一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公司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一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变更通知书,拟证明一冶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

2、钢**公司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拟证明钢**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

3、2007年11月一冶公司与钢**公司签订的《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合同》,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4、2011年12月31日北众造价字(2012)第0005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拟证明双方之间于2011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算,金额为127753324元;

5、2011年2月28日《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拟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6月7日办理竣工验收;

6、2012年3月1日钢绳制品公司与一冶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拟证明钢绳制品公司欠一冶公司工程款1830万元;

7、付款明细表,拟证明钢绳制品公司的还款情况。

被告**公司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1、《收款收据》9张(360万);

2、2013年10月19日《律师函》;

证据1、2拟共同证明我公司还款有困难。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钢**公司对原**公司证据1至证据7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3、证据4、证据6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27753324元再减免400万元,确认实际已付款3672840元,对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7的证明目的无异议。原**公司对被告钢**公司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鉴于当事人对各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被告钢**公司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关联。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发包人钢绳制品公司与承**冶公司签订了一份《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高端钢丝绳厂房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在武汉市**钢钢材深加工基地、建设规模约10万平方米,暂定合同价格为总金额66069409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竣工及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一冶公司于2007年12月16日开工,于2009年12月28日竣工,实际建筑面积106080平方米,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011年12月31日,经钢**公司委托审核,涉案高端钢丝绳厂房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127753324元。经一冶公司和钢**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在审定金额基础上减免400万元,实际结算金额为123753324元。

2012年3月1日,一**司与钢**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2007年11月7日钢**公司(甲方)与一**司(乙方)签订《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合同》,2009年12月28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1年3月1日甲方委托北京中迪**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127753324元。截止2011年3月1日止,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2230万元,鉴于双方前期的良好合作和甲方的实际困难,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本工程决算值为127753324元,扣除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付款,还欠乙方工程款2230万元;2、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减免决算值以及相应欠款400万元,减免后决算值为123753324元,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为1830万元(以甲乙双方财务对账为准);3、甲方对欠乙方的工程款做出如下还款计划:2012年4月28日前付款150万元;2012年6月28日前付款100万元;2012年9月28日前付款100万元;2012年12月28日前付款164万元;2013年3月28日前付款125万元;2013年6月28日前付款125万元;2013年9月28日前付款125万元;2013年12月28日前付款125万元;2014年3月28日前付款204万元;2014年6月28日前付款204万元;2014年9月28日前付款204万元;2014年12月28日前付款204万元。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针对上述《还款协议》中载明工程款的数额,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对帐,重新确认:1、涉案高端钢绳厂房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款总造价审定为127753324元,减免400万元,实际总工程价款为123753324元,截止至2014年1月20日,钢**公司已偿还110064223.52元,尚欠13689100.48元工程款;2、该13689100.48元工程款中的5529100.48元应于2013年12月28日前偿还;4笔204万元应分别于2014年3月28日、6月28日、9月28日、12月28日前偿还。

另查明,2010年6月2日,中国第**责任公司更名为一冶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双方亦审定了工程实际结算的金额,但被告**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2012年3月1日,针对工程款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双方又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重新核对帐目,重新确认涉案工程款的欠款数额为13689100.48元,即截止至2014年1月20日,被告**公司已付工程款110064223.52元,尚欠原**公司工程款13689100.48元。由于上述欠款中包括双方约定的4笔204万元付款时间尚未到期,故,该816万元属原**公司对被告**公司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原**公司可另行主张。原**公司起诉时请求钢**公司立即偿还全部的工程欠款13689100.48元,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钢**公司应向一**司支付履行期限已届满的工程款5529100.4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钢维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29100.48元及利息(以5529100.48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9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武钢维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15元,由被告武钢维尔**有限公司负担67449元,原告中国**限公司负担44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并在银行凭据用途栏内简要注明“湖北**民法院”或者湖北**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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