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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喜诉湖北独**责任公司、黄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中喜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独**责任公司、黄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中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原审裁定错误,被上诉人湖北独**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已从湖北省黄梅县迁移至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市洪山区是其主要经营场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经查,被上诉人湖北独**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为湖北省黄梅县,在武汉市洪山区设有主要办事机构的办公场所,且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上诉人湖北独**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湖北独**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为湖北省黄梅县,但现有证据证明,武汉市洪山区为被上诉人湖北独**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武汉**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武汉**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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