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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常**有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常**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汉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50元,由武汉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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