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3)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3)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