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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田*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田*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0008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罗**、审判员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田*有声称在外地未到庭。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土建工程单包施工承包合同》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虽有土地使用证,但截至诉讼为止,仍没有取得施工建设许可证等批建手续,原告诉请履行合同,抵付房屋及以该房屋抵偿后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6800元,因该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其起诉应予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裁定认定陈**与田*有签订的《土建工程单包施工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正确,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当双方返还。本案中,该建筑物虽无合法手续,但陈**等人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为该建筑物,无法返还,故陈**有权主张田*有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该予以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000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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