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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十**公司、任**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应城市建**分公司与上诉人任**,原审被告任传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柏**主审,审判员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应城市建**分公司的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任**,原审被告任传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应城市建**分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以无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二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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