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中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中安**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中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中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23.5元,由原告中国**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