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曾四民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691元,因撤诉减半收4345.5元,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