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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株洲**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2)荷法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株洲**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2001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1000.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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