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有限公司与株洲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省龙、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中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