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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长沙友**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长沙友**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友**限公司、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长沙友**限公司、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95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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