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青诉湖南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经长沙**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00000元,延迟履行双倍的利息840(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1400元,共计9122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22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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