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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占道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占道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占道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占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欧*占道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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